
光度規定/R3
1. 申請認證時,申請人應規定下列光強系數(CIL)表中入射角V = H = 0°方向上的一個或多個參考軸,或參考軸 范圍。如果制造商規定了不止一個參考軸或有多個不同的參考軸范圍,應該在每個不同的參考軸上都進行光度測量,或者在制造商規定范圍內的各個極限參考軸上進行光度測量。
2. 關于IA 類或IB 類回復反射裝置的光度試驗,只需在直徑為200mm的圓形區域內進行,其發光面(由與制造商規定的回復反射裝置的光學系統外面的部件相鄰的平面所劃定)應該限定在100 cm2的范圍內(回復反射光學單元不必包含在這一范圍內)。制造商應該說明使用范圍的周長。對于沒有尺寸限制的IIIA類,IIIB類,IVA類回復反射裝置,應該考慮其整個發光面。
3. CIL值
3.1. IA類, IB 類, IIIA類 和 IIIB類
3.1.1. 在下表的入射角和發散角處,回復反射裝置的CIL值必須至少等于下表中的值,單位為mcd.lx-1。
類別 |
發散角 α |
入射角 (單位:度) |
|||
垂直 V 水平 H |
0° 0° |
? 10° 0° |
±5° ±20° |
||
IA |
20' 1°30' |
|
300 5 |
200 2.8 |
100 2.5 |
IIIA |
20' 1°30' |
|
450 12 |
200 8 |
150 8 |
以參考中心作為頂點,沿以下線條相交而成的平面限定的立體角內,CIL值不能低于上表中后兩欄的值:
(V = ±10°, H = 0°) (V = ±5°, H = ±20°).
3.1.2. IA類或IB類琥珀色回復反射裝置的CIL值不得低于上述的2.5倍。
3.1.3. IA類或IB類無色回復發射裝置的CIL值不得低于3.1.1.條表中那些值的4倍。
3.2. 在下表中的發散角和入射角處,IVA 類回復反射裝置的CIL值不得小于下表中的值。
顏色 |
發散角 α |
入射角 (單位:度) |
||||||
垂直 V 水平 H |
0 0 |
?±10 0 |
0 ±20 |
0 ±30 |
0 ?±40 |
0 ?±50 |
||
白色 |
20' 1°30' |
|
1,800 34 |
1,200 24 |
610 15 |
540 15 |
470 15 |
400 15 |
琥珀色 |
20' 1°30' |
|
1,125 21 |
750 15 |
380 10 |
335 10 |
290 10 |
250 10 |
紅色 |
20' 1°30' |
|
450 9 |
300 6 |
150 4 |
135 4 |
115 4 |
100 4 |
4. 當在V = H = 0°處測量回復反射器的CIL值時,輕輕轉動回復反射器,確定其是否產生鏡像效應。如果有鏡像效應,應在β為V = ±5°, H = 0°處測量CIL。采取的位置應該時最小CIL值的位置。
4.1. 當入射角?為V = H = 0°,或者上述第4條規定的角度,發散角為20'時,沒有“TOP”字樣的回復反射器應繞其參考軸旋轉至小的CIL處,該CIL值符合上述第3條的規定值。當測量其他入射角和發散角處的CIL值時,回復反射器應放在與ε值相應的位置處。如果不能獲得規定值,該裝置可以從該位置處繞其參考軸旋轉±5°。
4.2. 當入射角?為V = H = 0°,或者上述第4條規定的角度,發散角為20'時,標有“TOP”字樣的回復反射器應繞其參考軸旋轉±5°。在旋轉時,CIL值不得低于各位置處的規定值。
4.3. 如果V=H=0°和ε = 0°處的CIL超過規定值的50%或以上,那么,在所有入射角和發散角測量時,ε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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