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ECE R38
1. 一般技術規定
每個樣品都應符合下面各項的規定。
1.1. 后霧燈的設計和結構應確保其在正常的使用下,即使受到振動也能繼續正常的工
作并且保持本法規規定的特性。
1.2. 若是光源模塊,應這樣檢驗:
1.2.1. 光源模塊的設計應是這樣:
(a) 每個光源模塊只能安裝在設計的正確位置上,而不是其他位置,并且只能用工具將其拆卸。
(b) 如果裝置的底殼中不止使用一個光源模塊,那么,不同性能的光源模塊不能在同一底殼中互換。
1.2.2. 不得隨意擺弄篡改光源模塊。
1.2.3. 光源模塊的設計應確保不管是否使用工具,它都不能與其他已認證的可替換光源模塊相互交換。
1.3. 如果用可變光強控制調節F2類后霧燈的光強,其光強值不超過F或F1類后霧燈的光強,則應自動 滿足F或F1類穩定光強的要求。
1.4. 若是可替換燈絲燈泡:
1.4.1. 可以使用經37號法規認證的任何類型的燈絲燈泡,只要37號法規及其在型式認證申請期間有效的系列修正案沒有對這些燈絲燈泡的使用做出限制即可。
1.4.2. 裝置的設計應確保燈絲燈泡只能安裝在正確的位置上。
1.4.3. 燈絲燈泡的燈座應符合IEC 出版物60061的要求。燈座的數據應和所使用的燈絲燈泡的數據相符合。
2. 光強
2.1.兩個樣品的光強都不得小于下面規定的小值,也不得超過規定的大值,并且應在下面所示的關于參考軸的方向上測量(參考軸的角度用度數表示)。
2.2.沿H軸和V軸方向,左右10°和上下5°之間的光強不得小于150cd。
2.3.穩定光強的裝置(F或F1)在觀察到光的所有方向,其發光強度不得超過300cd,可變光強的裝置(F2)不得超過840cd
2.4.如果是含有多個光源的單燈,有一個光源不亮時,該燈應達到所要求的小光強;所有光源都點亮時,不得超過規定的大光強。
2.5.可變強度控制不得產生信號使光強出現如下情況:
2.5.1. 超出上述6.2條和6.3條規定的范圍,和超過6.3條規定的F類或F1類的大值:
(a) 對于白天和夜晚的系統來說:超過夜晚條件下的大值
(b) 對于其他系統來說:超過標準條件下 3/的大值。
2.6.參考軸方向的視表面不得超過140 cm2。
2.7.若有異議,則使用法規給出的試驗方法。
3.發光顏色
按照第7條要求檢測,附錄3第3條規定的光分布圖的范圍內,發光顏色應為紅色。該區域之外,不應有強烈的顏色變化。該要求適用于F2類后霧燈產生的可變光強范圍。但是,對于裝有不可替換光源(燈絲燈泡和其他)的燈具來說,應驗證其光源的色度特性是否符合本法規相關段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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