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前霧燈/ECE R19
1. 一般規定
1.1. 根據規定提交的每個前霧燈樣品都應符合本法規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
1.2. 前霧燈應設計和制造成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受到振動也應能保持良好的功能和本法規規定的特性。清楚標明配光鏡正確安裝位置,并且確保配光鏡和反射鏡在使用中不會發生旋轉。目視檢查是否符合本段要求,若有必要,可進行安裝試驗。
1.2.1. 前霧燈應配備一個裝置使其在車輛上也能進行調節,從而使其符合相應的規定。如果前霧燈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調節的話,則不需要在無法分離的反射鏡和配光鏡單元上安裝這樣一個調節裝置。如果帶有各自光源的前霧燈和其他前燈,組成一個單元,那么,調節裝置應該能夠單獨地調節各自的光學系統。
1.2.2 這些規定不適用于反射鏡不能分離的前燈總成。這種類型的總成,適用法規中的要求。
1.3 根據附錄5 的要求進行補充試驗,以確保在使用中,光學性能沒有過多的改變。
1.4 如果前霧燈的配光鏡由塑料材料制成,那么,應根據附錄6 的要求進行試驗。
1.5 在使用可替換光源的情況下:
(a) 光源的燈座應該符合IEC 第60061 號出版物給出的特性要求。燈座的數據應和所使用的燈絲燈泡的數據相符合。
(b) 光源應很容易安裝進前霧燈;
(c) 裝置的設計應這樣:光源只能安裝進正確的位置,而不能是其他位置。
1.6 如果是B 級前霧燈,應裝有 37號法規認可的燈絲燈泡,即使該燈絲燈泡不能被替換。如果:
(a) 燈絲燈泡的目標光通量不超過 2000lm
(b) 37 號法規及其型式認證期間有效的系列修正案中中沒有對燈絲燈泡的使用做出限制;那么,就可以使用37號法規中的任意一個燈絲燈泡。
1.6.1 即使燈絲燈泡不能被替換,它也應符合5.6的要求。
1.7. F3 級前霧燈,光源應為:
1.7.1. 37 號法規或99號法規及其認證申請期間有效的一系列修正案所認可的一個或多個可替換光源。
1.7.2. 和/ 或,符合本法規附錄12要求的一個或多個LED 模塊。應檢測其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1.7.3. 和/ 或,符合本法規附錄12要求的光源發生器。應檢測其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1.8 即使這些光源不能被替代,它們也應符合本法規附錄 12的要求,并檢測它們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1.9 如果是LED 模塊或光源發生器,應對它們進行檢測:
1.9.1. LED 模塊或光源發生器的設計應這樣:它們只能安裝在正確的位置上,而不能安裝在其他位置上。
1.9.2 不同的光源模塊(如果有),在同一燈罩內,相互之間不能互換。
1.9.3 LED 模塊或光源發生器應該是固定的,不能隨意擺動。
1.10 在前霧燈光源的總目標光通量超過2000lumen 的情況下,應在附錄 1 的第10條中作出說明。
1.11 如果前霧燈的配光鏡由塑料材料制成,那么,應根據附錄6 的要求進行測試。
1.11.1 根據附錄6 第2.7條規定測試前霧燈內部的塑料光傳輸元件的抗紫外線能力。
1.11.2 如果使用99號法規或本法規附錄12中的光源,則不必做 1.11.1 條的測試。或者,如果采取了了措施(例如玻璃濾光鏡)來防止相關的燈具部件受紫外線輻射,那么,也不必進行1.11.1 的測試。
1.12 前霧燈及其鎮流器系統或者光源控制裝置不應產生輻射或電力線干擾,因為這些干擾會導致車輛的電動/ 電子系統失靈5/ 。
1.13 允許前霧燈利用附加系統長期控制發光強度,也允許與另一種功能相混合的前霧燈使用普通光源,利用附加系統長期控制發光強度。
1.14 如果是F3級前霧燈,應根據附錄9 的要求測試其明暗截止線的清晰度和線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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