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EMC指令對公告機構的修訂提案
歐盟公告機構協會(EUANB)在兩個月前討論了關于EMC指令的修訂提案。歐盟委員會已經向歐盟理事會、歐盟部長們以及歐盟議會遞交了討論后的修訂提案,修訂版本將在今年4月份前正式公布。
跟過往法規一樣,等新指令公布后,各歐盟成員國將在2年的過渡期內將他正式立為法律。
那么新的EMC指令有了哪些變化呢?提案的大部分更改都主要圍繞公告機構上(NB)。NB需要起草一份解釋為何符合的評估報告。
1、 當所遞交文件不符合要求時,NB需要出具拒絕信函。
2、 如果文件符合要求,NB需要辦法EU形式試驗證書,但NB不需要再簽發意見。
3、 NB的審查角色只能限定在制造商指定指令中的相關部分。
4、 NB應告知公告的主管當局(如對于美國公告機構的主管機構NIST)關于頒發或撤銷證書的情況,并定期向主管當局提供撤銷、暫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證書的名單;
5、 制造商只能選擇單一、唯一的NB
6、 NB在市場監管中還要持續關注產品狀況,確定是不是符合已批準的型式,如有必要需聯系制造商
7、 NB需要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10年,直到EU型式證書被撤銷
8、 對與其他NB、歐盟委員會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在信息共享上有新的要求
同時,新的EMC指令還有一部分關于制造商的,在新的指令中制造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認證流程。模式1,自我認證。制造商確定產品的符合性并簽發符合性聲明(DoC);模式B+C,即公告機構頒發EU型式試驗證書(模式B),然后制造商簽發DoC(模式C)。歐盟將著手制定EU型式試驗證書的模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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