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座椅頭枕/R17
1. 頭枕的安裝
1.1. 頭枕應該安裝在M1類型汽車的前排外側座位上。裝在用于其它類車輛和其它座位位置頭枕的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法規進行認證。
1.2. 頭枕應該安裝在M2類(其最大質量不超過3500kg)和N1類的車輛的前排外側座位上;安裝在這種車輛上的頭枕應該符合依據03修訂系列修訂的第25號設計法規的要求。
2. 裝備或可以裝備頭枕座椅的特殊規定
2.1. 該頭枕不應成為增加乘員危險的因素。尤其頭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應有任何可能對乘員造成危險的凸起或尖棱。
2.2. 位于法規定義的區域1內的頭枕,其前、后表面都應通過吸能性試驗。
2.2.1. 如果按照本法規附錄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頭型的減速度大于80g的連續時間不超過3ms,應認為滿足要求。同時,試驗過程中或試驗后,不得有危險的邊棱出現。
2.3. 位于R17第6.8.1.2.2條定義的區域2內的頭枕,其前、后表面都應裝有襯墊,以防乘員頭部與骨架部分直接接觸,并且滿足適用于區域2內座椅后部的規定。
2.4. 上述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不適用于后排座椅頭枕的后表面部分。
2.5. 頭枕在座椅或車身構件上的固定方式應保證頭枕在試驗過程中,由于頭型的作用壓力,其襯墊內或頭枕與靠背連接處,不得出現剛性的可致傷害的凸起。
2.6. 對于裝有頭枕的座椅,若其頭枕滿足第2.2條規定且征得檢驗部門的同意,可視為滿足第1.3條的規定。
3. 頭枕高度
3.1. 頭枕高度應按規定進行測量。
3.2. 對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應低于800mm,對于其它各排座椅不應低于750mm。
.3. 對于高度可調的頭枕:
3.3.1. 對于前排座椅高度不應低于800mm,對于其它座椅不應低于750mm;該值應處于最高與最低調節范圍之間;
3.3.2. 在高度750mm以下應無“使用位置”;
3.3.3. 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頭枕可調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向乘員清楚地說明該位置不是頭枕的使用位置;
3.3.4. 對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時其頭枕能自動回到使用位置的話,則允許頭枕在座椅無人乘坐時自動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3.4. 為保證頭枕與車頂、車窗和車身其它結構部件之間留有足夠的間隙,第3.2條和第3.3.1條規定的尺寸對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對于其它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該間隙不應超過25mm。對于帶有位移裝置并能調節裝置的座椅,該規定適用于座椅能位移并能調節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時,不應有“使用位置”。
3.5. 對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頭枕,可降低第3.2條和第3.3.1條規定的高度,但不應低于700mm。
4. 對可以裝備頭枕的座椅,應滿足法規R17第5.1.3條和上述第2.2條的規定。
4.1. 對安裝高度可調的頭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R17第6.5條規定的方法測定時,不應小于100mm。
5. 對安裝高度不可調的頭枕,其與座椅靠背的間距不應大于60mm。對安裝高度可調的頭枕,在頭枕調至最低位置時,其與座椅靠背的間距不應大于25mm。對裝有分體式頭枕且高度可調的座椅或長條座椅,其處于所有位置時,都應滿足本項規定。
6. 對整體式頭枕,應考慮的范圍是:在距R點540mm處與參考線相垂直的平面上。而且位于由通過軀干基準線兩側各85mm處的兩個縱向垂直面所包括的區域內,在該范圍內,若該頭枕在按R17第6.4.3.3.2條規定的附加試驗后,仍然滿足下述第10條的規定,則允許一個或多個間隙存在。對于該間隙不論其形狀如何,按R17第6.7條的規定測定時,其頭枕骨架間距“ a”可以大于60mm。
7. 對于高度可調的頭枕,如果按R17第6.4.3.3.2條規定的附加試驗后,仍然滿足第9條的規定,則允許一個或多個間隙存在。對于該間隙不論其形狀如何,在按R17第6.7條的規定測定時,其頭枕骨架間距“ a”可以大于60mm。
8. 頭枕寬度應保證為正常坐姿的乘員提供足夠的頭部支承面。在按R17第6.6條規定測定時,應保證頭枕兩側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離都不得小于85mm。
9. 頭枕及其固定裝置應保證在按R17第6.4.3條規定的靜態試驗方法測量時,頭型的最大允許后移量X應小于102mm。
10. 頭枕及其固定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以保證在按R17第6.4.3.6條規定的負荷作用下不被損壞。對帶有座椅靠背的整體式頭枕位于從“R”點沿軀干基準線向上540mm處且垂直于軀干基準線的平面以上的區域的座椅靠背部分應滿足該規定。
11. 對安裝高度可調的頭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應使其安裝高度超過工作極限。
12. 如果座椅或靠背在按R17第6.4.3.6條的規定試驗后未發生斷裂,則座椅靠背及其鎖止裝置的強度滿足R17第6.2條的規定。否則,應能證明座椅能夠滿足該要求。
13. 關于移動行李乘員防護的特殊規定。
13.1. 如果座椅靠背和/或頭枕構成行李艙的前方邊界,當座椅處于廠家規定的正常位置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以保護成員不受前移行李的沖擊。在R17法規附錄9所述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后,如果座椅以及鎖止裝置仍保持在原位置,則認為滿足此要求。不過,在試驗期間,允許座椅靠背及其緊固件變形,條件是試驗靠背和/或頭枕(肖氏硬度大于50A)部分的前輪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橫向垂面,此平面經過:
(a)所述座椅的R點前方150mm處的點(對頭枕部分)。
(b)所述座椅的R點前方100mm處的點(對座椅靠背部分)。
不包括試樣的反彈階段。對整體式頭枕,通過一垂直與距R點540mm的基準線的平面來定義頭枕和座椅靠背之間的邊界。在相應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縱向對稱面內進行測量構成行李箱前邊界的各個乘坐位置。在附錄9所描述的試驗期間,試驗重塊應放在被試座椅靠背的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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